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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