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龍輝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林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龍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3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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