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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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鴻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鴻富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21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1.又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其中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另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強盜罪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2.另因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交訴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上開㈡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86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13年7月確定。於91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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