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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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龍輝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林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輝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龍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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