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6號聲 請 人 施胤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施責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施責勝(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施責勝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聲請人之長子,於101年3月21日離家後,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入出境紀錄、死亡紀錄、失蹤資料核閱無訛,堪信失蹤人係於101年3月2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施責勝為00年0月0日出生,自101年3月31日失蹤計至108年3月21日止,失蹤屆滿 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