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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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鄭齊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95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0,000元
0
利息
20,000元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22日
7.45%
298元
0
違約金
2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2日
0.745%
16.74元
總計
20,315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87,903元
0
利息
287,903元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22日
16%
13,756.24元
0
違約金
287,903元
113年7月7日
113年9月22日
1.6%
984.39元
總計
302,644元
附表三:20,315元+302,644元=322,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