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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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鄭齊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95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0,000元

0

利息

20,000元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22日

7.45%

298元

0

違約金

20,000元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2日

0.745%

16.74元

總計

20,315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287,903元

0

利息

287,903元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22日

16%

13,756.24元

0

違約金

287,903元

113年7月7日

113年9月22日

1.6%

984.39元

總計

302,644元

附表三:20,315元+302,644元=322,95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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