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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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27號
原告 杜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黃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