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09號
原告 黃楷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李權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林慶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