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09號

原告 黃楷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李權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林慶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