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9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志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志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07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