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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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佳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37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62,453元
0
利息
59,428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22日
15%
683.83元
總計
63,13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