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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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佳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37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2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0

請求金額

62,453元

0

利息

59,428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22日

15%

683.83元

總計

63,136.8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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