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9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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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94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張光賓

被告 曾嵩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8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49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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