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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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

原告 李耕宇

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下同)500萬1,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500萬元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20日

(2/365)

6%

1,643.84元

小計

1,643.84元

合計

500萬1,64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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