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97號
原告 李耕宇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下同)500萬1,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500萬元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20日
(2/365)
6%
1,643.84元
小計
1,643.84元
合計
500萬1,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