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98號

原告許明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