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保德金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程程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