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73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犯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案件,已於民國97年7月29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73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玲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