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5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複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