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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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連續竊盜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連續竊盜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顯係「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