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67號聲請人丁○○
戊○○庚○○己○○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丁○○之胞弟、聲請人戊○○、庚○○、己○○、乙○○、丙○○之胞兄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樹林市○○街路○○○巷○○弄○○號)係於民國89年12月7日死亡,父母 許秋水許張鑾 均已死亡,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甲○○及父母許秋水、許 張鑾之 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又被繼承人甲○○配偶辛○○及子女許博翔、 許博惠許博偉 已於90年1月19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90年度繼字第71號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且被繼承人配偶辛○○於該案已到庭陳稱:甲○○的父母親已經過世了,他有六個兄弟姐妹,我有打電話並寄書面的文件給他們,表示要拋棄繼承,他們說不願意簽名,怕有不良後果等語,並庭呈掛號回執影印聯一紙為證,證人辛○○復於本件調查時到院證稱:(問:甲○○過世時有無通知聲請人相對人過世的事情?)當時聲請人都知道。(問:你跟小孩子後來有拋棄繼承權嗎?)是的,我們是在90年的時候拋棄。(問:你們在拋棄繼承的時候是否有通知聲請人?)有,當時有人有跟我講說,要口頭通知聲請人,所以我有在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有打電話或是口頭當面跟他們講說要拋棄繼承,(問:是否有寄書面給聲請人?)我忘記了,因為時間很久了,(問:提示90年繼字第701號,當時法官問你無通知過聲請人嗎?)我那時候有通知他們要拋棄繼承,他們說不簽,可能怕債務上身等語(見本院97年6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足見聲請人等至遲於90年間即已知悉渠等得繼承之情,乃竟遲至97年5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已逾修正前民法第1174條所明定之法定期間,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繼 字第 1567 號裁定(97.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家抗 字第 98 號(98.05.27)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