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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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本署偵查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偵查中」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犯竊盜之刑案紀錄,其仍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屢因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治安非微,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和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其所竊得之紗窗門2片業經被害人甲○○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