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游溪琳 被告 簡致照 被告 簡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整。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內容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係主張被告簡致照對原告積欠債務未還,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符合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之贈與行為及請求回復原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低於前述債權額,則應以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查原告提出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2年度司票122號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前述裁定主文記載「相對人(簡致照)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是本件原告對被告簡致照之債權額如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民國
102年7月26日止(參起訴狀之本院收文章),全部債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17,10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而本院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函詢取得之登記相關書面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4,076,15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可佐,高於前述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7,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
┌─────────────────────────────────┐│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1│99年1月22日│200,000元│99年4月18日│TH039652││├──┼──────┼──────┼───────┼─────┼──┤│2│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1年10月18日│TH029985││├──┼──────┼──────┼───────┼─────┼──┤│3│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1年11月18日│TH029986││├──┼──────┼──────┼───────┼─────┼──┤│4│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2年1月18日│TH029988││├──┼──────┼──────┼───────┼─────┼──┤│5│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2年2月18日│TH029989││├──┼──────┼──────┼───────┼─────┼──┤│6│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2年3月18日│TH029990││├──┼──────┼──────┼───────┼─────┼──┤│7│99年1月22日│200,000元│102年4月18日│TH029991││├──┼──────┼──────┼───────┼─────┼──┤│8│99年2月10日│200,000元│99年2月10日│CH534255││└──┴──────┴──────┴───────┴─────┴──┘【附件】:計算式(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利息部分(均計算至102年7月26日止):⑴附表編號1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99年4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257日)000000×0.06÷365×257=8449.3(即8449元)
2.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2年)000000×0.06×2=24000
3.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26日(207日)000000×0.06÷365×207=6805.4(即6805元)
4.以上利息共計39254元8449+24000+6805=39254⑵附表編號2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1年10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281日)000000×0.06÷365×281=9238.3(即9238元)⑶附表編號3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1年11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250日)000000×0.06÷365×250=8219.1(即8219元)⑷附表編號4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1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89日)000000×0.06÷365×189=6213.6(即6214元)⑸附表編號5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2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58日)000000×0.06÷365×158=5194.5(即5195元)⑹附表編號6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3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30日)000000×0.06÷365×130=4273.9(即4274元)⑺附表編號7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4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99日)000000×0.06÷365×99=3254.7(即3255元)⑻附表編號8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99年2月10日至99年12月31日(324日)000000×0.06÷365×324=10652
2.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2年)000000×0.06×2=24000
3.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26日(207日)000000×0.06÷365×207=6805.4(即6805元)
4.以上利息共計41457元10652+24000+6805=41457
二、債權總金額(本金+利息)為0000000元(000000×8)+39254+9238+8219+6214+5195+4274+3255+41457=0000000+117106=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