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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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   告  洪貴月
訴訟代理兼  洪良月
送達代收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209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另金融機構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而為合意管轄之指定
者,因對弱勢之借款人不利,難認有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係屬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間之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被告現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距離本院甚遠,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管
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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