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4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鑫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黃月圓 、 劉千菱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4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