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鐘蕙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邱銘志
       許志瑋
       賴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6日下午3時15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
(一)原告提出調解時請求年終獎金金額新台幣(下同)64,248
元之計算依據。
(二)被告 陳明 :如原告於民國99年發放98年度年終獎金時仍在
職,其年終獎金金額應如何計算?並具體表明對於原告調
解時主張之年終獎金金額「64,248元」,計算方式有無爭
執?
(三)兩造自行將前次言詞辯論期日後各自所提書狀繕本(含證
物)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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