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羅春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
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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