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抗告
人)即原告 周賜足
上列上訴人(抗告人)與被上訴人(相對人) 廖昆堂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裁定,分別提起上訴、抗告,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4,635元、1千元,茲限該上訴人(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