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5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姚宜姈
         陳秀卿
  被   告  王海帆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5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18日上午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
5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若遲延付款者,應按年息19.99%計算利息。詎被告迄
100年3月9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191,85
1元,其中本金175,123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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