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以上上訴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本院94年度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