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甫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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