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蘇玉梅 訴訟代理人蘇錦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