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人與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及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犯嫌,於民國107年3月9日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7037號被告黃鴻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鴻陞(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19日12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址設臺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前起駛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並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並闖越紅燈,適有 陳聖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二人煞停不及發生碰撞,陳聖錩因而受有左前臂挫傷、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聖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鴻陞於警詢及檢│被告確曾於106年7月19日12時│││察官偵查中之供述│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前處之││││事實。│├───┼──────────┼─────────────┤│(二)│告訴人陳聖錩於警詢中│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之發生有│││之指訴及偵查中之結證│過失,而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之發生有│││表(一)、(二)、道路交│過失之事實。│││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四)│邱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陳聖錩確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五)│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依│││定委員會中華民國106│號誌指示行駛,紅燈左轉,為│││年12月22日南市交鑑字│肇事原因,足認被告就本次車│││第0000000000號檢附之│禍致告訴人受傷有過失之事實│││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二、核被告黃鴻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7日
檢察官彭郁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