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王惠芳 非訟代理人 陳麗君 相對人 劉善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劉善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定最高限額內以支票、借據、本票調借現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5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劉善意於105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17日止。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5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承諾切結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04│942.99│94299分之2030│└──┴───┴────┴────┴──┴────┴───────┘┌──────────────────────────────────────┐│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8│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7層樓房│61│61│平│鋼筋│5.│平│全部│││3│仁德里仁德三│德區中正│鋼筋混凝│.7│.7│方│混凝│47│方│││││街9巷7號三樓│段604地│土造│4│4│公│土造││公│││││之2│號││││尺│││尺││├──┴─┴──────┴────┴────┴─┴─┴─┴──┴─┴─┴───┤│共有部分:中正段3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41││共有部分:中正段3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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