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黃莙理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業已更換,應於107年4月20日前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並附繕本予本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