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宗熙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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