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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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98號聲請人 方顥興 聲請人 方采葳 前列方顥興、方采葳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方嘉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㈡聲請人應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章於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