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請人 廖英翔 (即 廖清山 之繼承人)
廖滿美 (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品淳 (即廖清山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隆義 (即 楊蔡 賞之繼承人)
楊明振 (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楊瑞慧 (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林楊瑞香 (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徐曉韻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薇茹 (即楊蔡賞之再轉)
楊薇蓁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佳蓉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郭月嬌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能傑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統智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惇皓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楊蕙萍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
許楟悅 (即楊蔡賞之再轉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58年度民執字第1402號執行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五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四0二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據原債權人即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楊蔡賞之聲請,以本院58年度民執字第1402號執行假扣押事件,對原債務人即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廖清山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向本院分案查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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