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振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振葆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4行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0.07公克)、愷他命38包(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72.557公克)、毒品咖啡45包」,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總淨重27.873公克,檢驗後總淨重26.881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單顆純度約0.25%,檢驗前純質淨重0.07公克)、愷他命29包(合計檢驗後總淨重72.005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505公克)、毒品咖啡38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胡振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被告是因所駕駛之車輛迴轉車速過快而為警攔查,被告經警
詢問車內是否有違禁物時,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警扣案,此可參被告警詢筆錄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是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坦承持有上開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令,貿然持有
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如流通於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應嚴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無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2所示之錠劑1包(驗餘淨重26.881公克),
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16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24頁),而錠劑析離之成本過高,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沾染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體視為毒品,同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mone、Mephedrone、4-MMC)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5日刑理字第113601103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6頁),如附表編號3至3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16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17-24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上開各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毒品咖啡包(Disco字樣)1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紫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㈠驗前毛重4.75公克(包裝重1.54公克),驗前淨重3.21公克。㈡取1.15公克鑑定用罄,餘2.06公克。㈢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㈣純度約6%,驗前純值淨重約0.1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6頁】2毒品咖啡包(小叮噹字樣)37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㈠驗前總毛重166.70公克(包裝總重約43.2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3.41公克。㈡隨機抽取編號2-3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⒈淨重3.09公克,取1.31公克鑑定用罄,餘1.78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mone、Mephedrone、4-MMC)成分。⒊純度約7%。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3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63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6頁】以下編號3至31之愷他命,檢驗後總淨重72.005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505公克。3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0.757公克,檢驗後淨重0.737公克,單包純度約60.0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54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7頁】4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817公克,檢驗後淨重1.796公克,單包純度約88.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9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7頁】5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96公克,檢驗後淨重1.777公克,單包純度約87.8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7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7頁】6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46公克,檢驗後淨重1.727公克,單包純度約85.3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90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7頁】7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79公克,檢驗後淨重1.756公克,單包純度約89.7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615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8頁】8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47公克,檢驗後淨重1.728公克,單包純度約73.6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86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8頁】9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807公克,檢驗後淨重1.790公克,單包純度約89.0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610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8頁】10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74公克,檢驗後淨重1.753公克,單包純度約89.2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84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8頁】11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49公克,檢驗後淨重1.728公克,單包純度約85.9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03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9頁】12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816公克,檢驗後淨重1.796公克,單包純度約86.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66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9頁】13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0.786公克,檢驗後淨重0.768公克,單包純度約87.6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8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9頁】14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824公克,檢驗後淨重1.804公克,單包純度約87.3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93公克)。【以上見偵卷第19頁】15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804公克,檢驗後淨重1.785公克,單包純度約88.9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604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0頁】16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57公克,檢驗後淨重1.739公克,單包純度約80.8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20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0頁】17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73公克,檢驗後淨重1.751公克,單包純度約88.1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63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0頁】18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1.762公克,檢驗後淨重1.746公克,單包純度約87.3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53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0頁】19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4.729公克,檢驗後淨重4.708公克,單包純度約87.8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52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1頁】20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4.780公克,檢驗後淨重4.762公克,單包純度約87.3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75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1頁】21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4.803公克,檢驗後淨重4.783公克,單包純度約85.5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07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1頁】22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4.758公克,檢驗後淨重4.739公克,單包純度約88.2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98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1頁】23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4.697公克,檢驗後淨重4.679公克,單包純度約87.2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4.100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2頁】24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69公克,檢驗後淨重2.754公克,單包純度約86.6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9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2頁】25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813公克,檢驗後淨重2.793公克,單包純度約87.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65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2頁】26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93公克,檢驗後淨重2.779公克,單包純度約84.2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54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2頁】27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836公克,檢驗後淨重2.819公克,單包純度約88.5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12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3頁】28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68公克,檢驗後淨重2.748公克,單包純度約79.4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99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3頁】29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58公克,檢驗後淨重2.738公克,單包純度約88.4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41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3頁】30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75公克,檢驗後淨重2.757公克,單包純度約87.8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37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3頁】31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前淨重2.784公克,檢驗後淨重2.765公克,單包純度約81.6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272公克)。【以上見偵卷第24頁】32甲基安非他命藥丸1包綠色錠劑,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份。㈠檢驗前總淨重27.873公克,檢驗後總淨重26.881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㈡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單顆純度約0.2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0公克。㈢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質淨重,單顆純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見偵卷第24頁】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3號被告胡振葆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 律師(已解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振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9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南大舞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飛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7萬元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愷他命29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8包並持有之。
嗣於同月11日19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警員取得胡振葆同意後,當場在本案車輛駕駛座椅縫查獲胡振葆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0.07公克)、愷他命38包(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72.557公克)、毒品咖啡45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8.82公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振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5日刑理字第1136011035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1682號)各1份及查獲現場、扣押物照片30張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胡振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持有行為而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0.07公克)、愷他命38包(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72.557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45包(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8.82公克),請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檢察官林昆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棨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