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晉禾
相 對 人  蔡碧金
       蔡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前列腺癌末期身體狀況不佳無
法工作,名下無任何財產,且高齡78歲之母親亦於99年12月
29日往生,生活已入不敷出,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99年度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71元,名下僅有
730元之投資,且目前並無工作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工保險局投保
薪資明細表核閱明確,又聲請人已罹患前列腺癌併骨頭移轉
等情,則據其提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書為證,是已足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復
以本院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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