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李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