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48號
原   告  莊智能
原告與被告騰業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24,903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