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原告與被告 許日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台幣54,28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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