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25號
上訴人  游祥派
被上訴人  張麗娟
      張森鈴
      張森田
      張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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