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孫麗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雲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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