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3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蔡佳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益斌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