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1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王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獻章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5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
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許獻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