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35號
原   告  鄭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戴月霞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姓名、
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訴外人鄭戴月霞之繼承系統表,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被告為「鄭戴月霞之全體
繼承人」,顯未表明本件被告究係何人,是本院實難確定當
事人之身分,致訴訟無由進行。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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