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億不動產太平洋房屋竹東加盟店
           設新竹縣○○鎮○○路○段○○○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范揚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芝妤 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參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定期
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
請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上訴理由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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