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張國樑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729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149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上訴人僅繳22,884元,尚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39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