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民事異議及聲請續行訴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14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間民.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