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65號原告 曾皇基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杜青芬 被告一路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被告一路領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一項、第四項「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仟肆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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