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33號上訴人 張國樑 被上訴人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水川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峻隆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